专业学会会章

专业学会会章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至 第五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至 第八条﹞

第三章 全民投票 ﹝第九条 至 第十一条﹞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至 第十四条﹞

第五章 干事会 ﹝第十五条 至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选举 ﹝第二十五条﹞

第八章 财政 ﹝第二十六条 至 第二十九条﹞

第九章 惩治 ﹝第三十条 至 第三十一条﹞

第十章 会章之修改与诠释﹝第三十二条 至 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至 第三十五条﹞

附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定名

1.1本会定名为HKBU-BNU UIC学生会(简称UIC学生会)某专业学会

第二条 宗旨

2.1本会本着自治精神,促进修读某专业之同学与有关教职员之交流,团结会员,为会员谋求福利,增进其归属感,进行学术研究,协助本课程之发展,并协助学生会推广会务。

第三条 法定语言

3.1本会以中英文为法定语言。

第四条 组织

4.1本会为学系最高学生自治组织,与为UIC学生属下团体,并由本会之全民投票、会员大会与干事会依会章处理本会一切事宜。

第五条 会址

5.1本会会址设于HKBU-BNU UIC校区内。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基本会员

6.1资格

主修UIC全日制本科学生。

主修UIC全日制副学士课程学生。

6.2权利

本会基本会员均有选举、被选、创制、复决与罢免权,并可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与享用本会一切福利设施。

6.3义务

遵守本会会章与缴交会费。

第三章 全民投票

第七条 定义

7.1为全体基本会员施行其创制、复决、罢免权与修定会章之唯一程序。

第八条 权力

8.1全民投票之议决,为本会最高之议决。

第九条 运行程序

9.1基于下列任何一项,全民投票必须召开:

9.1.1基本会员八分之一或以上联署要求。

9.1.2会员大会决议。

9.1.3干事会决议。

9.2.1干事会须于两星期内就有关事项举行咨询大会。

9.2.2干事会须于咨询大会后一星期内公布全民投票细则,并于公布后一星期内开始投票,投票期不少于两个上课天(不包括学校假期、星期六与星期日)。

9.2.3如涉与整个干事会之罢免时,则由级代代表主持。

9.2.4全民投票之合法人数为全体基本会员四分之一或以上。

9.2.5表决议案时,赞成人数须为参与投票人数之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

9.2.6若全民投票不足法定票数时,干事会最多可延长两个连续上课天的时间。

9.2.7干事会须于全民投票后两天内,将结果公告各会员。

9.2.8全民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 权责

10.1由全体基本会员组成,其权力仅次于全民投票之决议。

10.2其议决案干事会须遵守。

10.3会员大会负责通过干事会与临政之工作报告与财政报告;并处理除罢免与修订会章以外的突发与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组织

11.1凡本会会员皆有权出席与投票。

11.2干事会会长为会员大会当然主席,干事会文书为当然文书。

第十二条 运行程序

12.1基于下列任何一项,干事会须召开之:

12.1.1每年十二月召开,通过工作报告与财政报告。

12.1.2基本会员十分之一或以上联署要求。

12.1.3干事会决议。

12.2.1会员大会由干事会会长主持,会长必须在开会前一星期通知各会员并附加议程。

12.2.2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基本会员之八分之一或以上。

12.2.3表决议案时,赞成人数须为在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合法。

12.2.4在预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后不足法定人数,主席须宣布流会。

12.2.5若会员大会流会时,会长须于两星期内再召开一次,若再流会,则将事宜交由全民投票处理。

第五章 干事会

第十三条 权责

13.1为本会之最高司法与行政机构。

13.2执行全民投票与会员大会之议决案。

13.3拟定本会全年工作计划与财政预算、全年工作报告与财政报告。

13.4干事会可设立附加工作小组,以协助工作之进行。

13.5在没有新一届干事会时,则上届干事会须委任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组织与职责

14.1干事会之组织与干事职责如下:

14.1.1会长一人

为本会最高行政首长。

对外代表本会。

负责主持干事会会议,召开与主持会员大会,修章大会与领导执行会务。

14.1.2内务副会长一人

负责协助会长处理本会一切内部事务。

14.1.3外务副会长一人

处理本系会各同学之事务。

如有需要可各自成立外务副会长工作小组,协助工作。

代表本会负责处理一切对外事务。

14.1.4文书一人

处理本会一切档案,文牍与会议纪录。

14.1.5财政一人

处理本会财政。

向干事会提出财政预算与在会员大会前提交财政报告。

14.1.6总务组一至二人

负责本会一切学术、康乐、体育、福利、出版与协助其它干事成员执行职务。

14.1.7联络一至二人

负责干事会与各会员之联络事宜。

各类活动(包括学术研究、文娱活动与会员大会等)之联络。

14.1.8当然干事一人

由上届干事会推举。

协助干事会执行会务。

第十五条 任期

15.1任期:专业学会之任期与“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学生会”年度相同。

第十六条 资格

16.1凡本会之基本会员均有被选权。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

17.1干事会会议每月由会长召开一次,并于五天前通知各干事,公告各会员,并附加议程。

17.2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两天前由文书通知各干事,公告各会员,并附加议程。

17.3所有干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干事出席方为合法。

17.4干事会议案由出席干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始能通过。

17.5干事会会议上主席没有投票权,唯任何议案之赞成与反对票相同时,主席有投票权。

第十八条 名誉会长与顾问

18.1本会名誉会长与顾问由干事会邀请担任,提供意见协助本会之运作。

第十九条 遗缺

19.1会长有遗缺时、由内务副会长递补之;若会长与内务副会长同时遗缺时,由外务副会长递补之。

19.2除会长外,其它干事如有遗缺,须由会长提名,并交由干事会通过之。

第二十条 辞职

20.1干事会干事辞职时,须经全体干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方为合法,并须公告会员。

第二十一条 解散

21.1原候选内阁会长、内务副会长与外务副会长或全体干事半数或以上同时或先后遗缺时,干事会则自动解散,唯解散前干事会必须委任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六章 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临时行政委员会

22.1临时行政委员会为干事会出缺期间维持本会的基本行政运作和对外联络,任期至下一届干事会上任止。

22.2主要成员包括会长一人、内务副会长一人、外务副会长一人、秘书一人、财政一人及总务一至三人。

22.3总法定人数为六至八人,但不得少于六人。

职位由上述代表内部自行推选。

22.4临时行政委员会不得动用本会基金。

22.5在没有新一届干事会时,则继任届临政须委任下届临政。

第七章 选举

第二十三条 干事会选举法

23.1于每年十一月由干事会委任选举委员会处理一切事宜。

23.2选举委员会必须有主席一人,委员至少三人组成,选举委员会不可参与应届干事会竞选。

23.3选举委员会须于接受提名前一星期,公布选举细则。

23.4候选内阁须由一位基本会员动议,五位基本会员和议,经选举委员会审定,方为合法。该六位基本会员须非为候选内阁或当届选举委员会委员。

23.5所有候选内阁可不须为完全阁,唯必须包括会长、内务副会长、外务副会长、财政与文书。

23.6所有候选内阁不得少于七人与多于九人。

23.7选举委员会须于投票开始前一星期召开候选内阁咨询大会。

23.8除当然干事外,其余之干事职位以组内阁形式竞选,以全民投票选定,简单多数票者当选。

23.9如得独阁选举,则改投信任或不信任票,超过法定票数并获总投票人数之二分一以上信任票为当选。

23.10候选内阁成员不可以同时为超过一个内阁之成员。

23.11所有基本会员有投票权。合法票数为总基本会员人数四分之一或以上。

23.12干事会当然干事由上届干事会自行推选。

23.13若经一次选举,仍未能产生下一届干事会,选举委员会可再行组织一次选举。若两次选举仍未能产生下届干事会,则上届干事会须立即成立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八章 财政

第二十四条 财政年度

24.1财政年度与干事会年度相同,即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五条 会费

25.1会费用以维持本会经常开支。

25.2学校每年拨款3000元人民币作为各个专业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全年财政预算与全年财政报告

26.1干事会上任后四星期内须将全年财政预算呈交会员大会通过并于卸任后四星期内将全年财政报告呈交会员大会通过。

26.2基金与财政盈余必须于财政报告获会员大会通过后之两星期内交由新一届干事会或临时行政委员会保管。

第九章 惩治

第二十七条 权利递夺

27.1凡本会会员有违反会章时,由干事会全权处理。

27.2凡会员拒绝交会费,经干事会通过得递夺其会员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弹劾或罢免

28.1凡干事会有违反会章或严重失职时,经全民投票,须弹劾或罢免之。

28.2凡会长、副会长或干事有违反会章或严重失职时,经干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干事会须弹劾之。

28.3凡干事会附属工作小组有违反会章或失职时,经会员大会,须弹劾或解散之。

28.4凡干事会附属工作小组有违反会章或失职时,经干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须弹劾之。

第十章 会章之修改与诠释

第二十九条 会章修改之运行程序

29.1本会会章如有未尽妥善处,可提交修章大会修改。

29.1.0召开修章大会之程序如下:

29.1.1由八分之一或以上之全体基本会员联署,书面提请,列明要修改之章则,干事会会长须于两星期内召开。

29.1.2由干事会召开。

29.1.3修章大会之法定人数为基本会员之八分一或以上。

29.1.4干事会会长为修章大会之当然主席,文书为当然文书。

29.1.5主席须于开会前至少三天发出召开修章大会通告,并详列议程。

29.1.6大会上任何议案,必须由一人动议与两人和议,方可成立。

29.1.7表决议案时,赞成人数须为在席人数二分一以上方为合法。

29.1.8若修章大会流会时,会长须于两星期内再召开一次,若再流会时,则议案自动打消。

29.1.9会章修订草案须提交全民投票与经UIC学生会章则委员会通过后,方为合法。

第三十条 会章解释

30.1章之最后诠释权属干事会。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会章冲突

31.1章与UIC学生会章有冲突之处,概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会章生效日期

31.2经基本会员与UIC学生会代表会通过后,自公布日起生效。

备注:

(一)第一届没有当然干事。

(二)第一届会员大会及干事会由UIC学生事务处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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