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我校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工商管理学院、理工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文化与创意学院、通识教育学院等教学单位代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办公室等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四个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成员由各学院指定教职员共同组成,秘书由学院行政人员担任。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

(七) 成绩要求:学习刻苦认真,积极向上,成绩优秀,其当年的YGPA 需达到3.80或以上;

(八)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注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参加全国、全省各类学习竞赛获奖者在同等条件上优先;

(九) 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原则上,往年国家奖学金获奖者,不再重复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 有违法行为者;

(二) 有违纪行为并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 恶意拖欠学费或弄虚作假者。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院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依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并下达名额至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完成后,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将奖学金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

(三)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复核后,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意见,确定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 公示无异议后,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至广东省教育厅作最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对评审过程及拟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举报,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小组按相关文件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小组与财务处、上级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确认中央财政、地方政府等下达国家奖助学金到位情况,对资金到位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由财务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账管理,做好支出明细管理。

第十九条 由财务处及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共同对国家奖助学金的使用、结余进行二次核账,保障专账专用,对资金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排查、处理,确保结余资金数额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奖学金的发放接受财务处、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教务议会、师生、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设立和公布专项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0756-3620232sao@uic.edu.cn接受公众及师生的举报和投诉。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七章 获奖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 有违法行为者;

(二) 有违纪行为并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 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联合学校新闻公关处,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先进事迹,充分发挥优秀学生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的力量,同时,教育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应戒骄戒奢,奋发向上,立志成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我校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工商管理学院、理工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文化与创意学院、通识教育学院等教学单位代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办公室等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经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推荐,学生事务总监及来自四个学院的教职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具体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方案的实施,整理汇总数据,处理各种异议。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其当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不应低于前50%;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注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六) 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现象;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能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 有违法行为者;

(二) 有违纪行为并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 恶意拖欠学费;

(四)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五) 上一学年未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评审工作小组向初步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发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审邮件。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至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小组审核材料,并从学业成绩、困难认定、违规违纪行为记录三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查。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将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报送至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作进一步的审核。

第十五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复核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在保护学生隐私前提下,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对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进行于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将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报送至广东省教育厅作最终的评审。

第十八条 对评审过程及拟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举报,由评审工作小组予以答复。如师生对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出裁决。

第十九条 申请但未获资助的学生,由评审工作小组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小组按相关文件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资助工作小组与财务处、上级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确认中央财政下达国家奖助学金到位情况,对资金到位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由财务处具体负责对到位后的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账、专账管理,做好支出明细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财务处及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共同对国家奖助学金的使用、结余进行二次核账,保障专账专用,对资金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排查、处理,确保结余资金数额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奖学金的发放接受财务处、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教务议会、师生、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设立和公布专项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0756-3620232sao@uic.edu.cn接受公众及师生的举报和投诉。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七章 获奖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奖学生,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 有违法行为者;

(二) 有违纪行为并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受助学生应戒骄戒奢,奋发向上,立志成才。对于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受助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情况,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跟踪管理,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并给予及时的帮助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在学校教务议会的统筹管理下,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由工商管理学院、理工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文化与创意学院、通识教育学院等教学单位代表、教务处、财务处、学生事务处、招生办公室等教学支持与行政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第四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全面部署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主席担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开展校内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评定工作,负责落实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发挥资助育人的作用。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实行分档资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注重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获资助后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者,不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一) 有违法行为者;

(二) 有违纪行为并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 恶意拖欠学费;

(四) 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流程

第十条 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材料初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家庭经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佐证材料原件初审及复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间要求对当年采集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通过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对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困难等级划定及公示。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并划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通过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十四条 受助名单确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当年下达的资助名额及资助金额,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组织申请。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受助名单公示。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受助学生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名单报送。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将受助学生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八条 对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举报,由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所有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应获得资助。针对当年国家助学金未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困难认定等级,给予与当年国家助学金同等资助标准的资助,做到应助尽助。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小组按相关文件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数据信息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资助工作小组与财务处、上级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确认中央财政下达国家奖助学金到位情况,对资金到位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由财务处具体负责对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专账管理,做好支出明细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财务处及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共同对国家奖助学金的使用、结余进行二次核账,保障专账专用,对资金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排查、处理,确保结余资金数额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奖学金的发放接受财务处、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教务议会、师生、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设立和公布专项举报、投诉电话及邮箱:0756-3620232,sao@uic.edu.cn,接受公众及师生的举报和投诉。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受助学生应戒骄戒奢,奋发向上,立志成才。对于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受助学生,学校应及时进行批评指正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情况,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跟踪管理,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并给予及时的帮助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最后更新: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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