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以国防教育为主线,通过军事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未能按要求完成军训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军训内容、时间、学分
第四条 军事课由军事技能训练(以下简称军训)和军事理论课两部分组成,军训共14天,军事理论课为36学时(线上学习)。
第五条 军事课为2个学分。成绩根据军训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有一项不合格者,视为军事课不及格。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学生须于大一完成军事课。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军训的时间安排,按计划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及教育任务。军训期间,无特殊情况,必须全勤。
第七条 军训期间(包括教育任务)实行严格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流程请假(详见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包括教育任务)者,按旷训(每天计8小时)处理。
(一)严格遵守军训时间安排,迟到、早退、擅自离队超过15分钟,或请假未经批准后仍缺席者,均视为旷训。
(二)旷训者将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具体执行如下:
1. 旷训1次,给予口头警告,书面备案;
2. 旷训2次,给予书面警告;
3. 旷训3次,给予严重书面警告;
4. 旷训4次,直接取消军训成绩,次年重训14天;
5. 旷训超过8小时,则不论旷训次数,直接取消军训成绩,次年重训14天。
(三)迟到、早退、擅自离队(在15分钟内),将记录在案并累计入旷训时数;超过3次,将视情况严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严重书面警告,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军训成绩,次年重训14天。
第八条 请假制度
(一)军训期间,因疾病请假、特殊事假、旷训累计超过16小时,须在次年重训14天。其中,如旷训超过8小时,直接取消军训成绩,次年重训14天。
(二)因严重疾病不能参加军训者,应在军训开始前提交相关近期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学生事务处确认后批准,可以暂缓本年度的军训,次年重训14天。
(三)因身体残疾等情况不能参加军训者,应在军训开始前提交三甲医院证明,经学生事务处确认后批准,可以免训部分项目,但须列席旁观训练。
(四)军训开始后,因突发疾病不能参加训练者,本人须持近期且有效的医院诊断证明向教官及学生事务处申请,申请获得批准方可离开军训场地。在批准的请假时间结束后,须到军训现场工作点销假及向教官报告入列。
(五)军训期间,因现场突发疾病申请就医者,须获得教官及学生事务处批准方可离开军训场地。在批准的请假时间结束后,须持就医证明到军训现场工作点销假及向教官报告入列,如无法提供有效就医证明者或超出请假时间者,将作旷训处理。
(六)军训期间,因临时性、偶发性身体不适者,应按照“离岗不离场”的原则,实施短暂休息后继续训练,不作请假处理。
(七)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紧急特殊事假须提前提出申请,须获得教官及学生事务处批准方可离开军训场地。在批准的请假时间结束后,到军训现场工作点销假及向教官报告入列。
(八)军训结训仪式不接受请假,不得早退或擅自离队,否则将视为旷训,视情况取消军训成绩,次年重训14天。
第九条 连队考勤由连队指导员负责,每节连队集合及解散时,各点到一次,每一节军训结束前,将本节考勤(请假、迟到、早退、旷训)汇报至学生事务处备案及处理。
第四章 军训表现及考评
第十条 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所有参加军训的同学必须统一穿着军训服装、鞋子、佩戴帽子、腰带。
第十一条 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到场,按指定位置集合或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
第十二条 为营造良好的训练氛围及秩序,训练期间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
第十三条 对待军训态度端正、服从管理、指挥,并按要求参加步行操练。
第十四条 讲究文明礼貌,学生须尊重教官,服从教官的指挥,不准恶意顶撞教官、老师和连指导员。
第十五条 教官及学生事务处对参训学生的综合情况(包括出勤情况、训练质量、训练表现等)作出考评,并填写考核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评为“不合格”,次年重训14天:
(一)旷训(含教育任务)超过8小时或达到4次者;(详见第七条)
(二)请假和旷训累计超过16小时者;(详见第八条)
(三)军训期间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者;恶意顶撞教官、老师及连指导员,情节严重者。学生事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的警告达到4次者,具体执行如下:
1. 第1次,给予口头警告,书面备案;
2. 第2次,给予书面警告;
3. 第3次,给予严重书面警告;
4. 第4次,直接取消军训成绩,次年重训14天。
(四)军训期间,收到警告次数累计达到4次者(包括旷训、迟到、早退、擅自离队、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和指挥等行为);
(五)存在不诚信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代签到等)和其他经教官及负责老师认定为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军训结束后,学生事务处统一造册登记,将本年度军训成绩报送相关部门。暂缓军训和本年度军训成绩不合格者,将安排随下一届学生进行重训。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事务处所有。
(二)本守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