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及《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2条 宿舍作为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工作以“立德树人”为原则,以“博雅教育”理念为指导,致力于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绿色环保、整洁舒适的住宿环境。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交换生、访问生(以下简称学生)的住宿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4条 宿舍管理工作由学校统筹,各部门联动合作。其中,入住和退宿、住宿资源调配、学生住宿规范、苑舍文化建设等由学生事务处主要负责;设施设备、公共安全等物业相关事项由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纪律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5条 入住

5.1 原则上,学籍状态正常的学生应当在校内住宿。

5.2 每学年在校住宿期为10个月,从每学年注册日开始,至学年结束日为止。

5.3 学生宿舍仅供学生本人住宿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4 学生应当签署《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宿生入住须知》,并自觉遵守其中的住宿条款和管理规定。

第6条 学生宿舍资源由学校统一管理与调配。根据管理需要,学生应当配合学校的统筹安排及必要的调整工作。

第7条 宿舍调配

7.1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a) 擅自占用、调换寝室及床位;

(b) 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学生入住寝室空宿位;

(c) 出租、出借寝室或床位;

(d) 利用宿舍调配等行为谋取个人利益。

违反上述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2 若因个人不良生活习惯或其他行为影响他人,学校有权视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并采取必要干预措施,学生应予以配合。

7.3 需调换宿舍的学生,应向学生事务处提交申请,由学生事务处依据现行宿舍调整规则及流程办理。

第8条 退宿

8.1 毕业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和程序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并清空个人物品。

8.2 因休学、外出交换等原因需退宿的学生,应在指定时限内完成退宿并清空个人物品。如需保留宿舍床位,可向学生事务处提交保留申请。保留期间,学生不得入住,待学籍恢复后方可重新入住。因转学、退学、结业、肄业等原因结束学籍者,按照毕业生退宿要求办理退宿手续。

8.3 退宿时,如发现设施遗失或损坏,学生须照价赔偿。逾期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未搬离宿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宿管理

一、宿舍秩序管理

第9条 宿舍出入管理

9.1 宿舍开放时间为每日06:00至次日凌晨00:00。

9.2 学生应通过人脸识别、校园卡验证等授权门禁方式进出宿舍楼,不得采用其他非正规方式进出宿舍楼。

9.3 每日00:00至06:00为宿舍门禁时段,原则上学生在此时段不得外出。

9.3.1 晚归的学生应向楼栋大堂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校园卡等)并进行晚归登记。

9.3.2 学生事务处将依据晚归数据,对晚归学生进行必要的跟进,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9.3.2.1 提醒;

9.3.2.2 面谈;

9.3.2.3 通知家长。

第10条 外宿

10.1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若学生因周末、节假日或其他正当理由需临时在校外住宿,学生应提前在楼栋大堂工作人员处进行书面登记备案。此登记仅为备案之用,并不构成外宿批准。

10.2 除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若学生有记录显示未在宿舍就寝,学生事务处将根据学生外宿情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0.2.1 提醒;

10.2.2 面谈;

10.2.3 通知家长。

第11条 宿舍安静时段

每日00:00至06:00为宿舍安静时段,学生应保持安静,避免制造噪声或其他干扰性声音。

第12条 探访                                                                                                            

12.1 每天有两个时段允许相互探访:

第一时段:11:00-13:00(访客须于13:00前离开);

第二时段:17:00-20:00(访客须于20:00前离开)。

12.2 为确保探访活动不影响住宿学生的日常学习与休息,探访时长限定在1小时内(异性探访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12.3 学生探访其他楼栋时,被探访的学生(受访者)应在楼栋大堂工作人员处确认探访者的身份并配合完成访客登记手续。

12.4 被探访的学生(受访者)有责任提醒探访者遵守宿舍规则,并对探访者的行为负责。

12.5 探访时间之外不得在宿舍内接待探访者。探访时间结束后,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探访者离开宿舍楼。

12.6 学生不得留宿他人,也不得在他人寝室内留宿。

第13条 宿舍设施设备

13.1 学生应自觉保持寝室房间及周边环境整洁,并维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与正常使用。学生应妥善使用并保护寝室内的家具、设施和设备,禁止以下行为:

(a) 污损、破坏或未经许可私自改装、拆卸;

(b) 私自改变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若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损失,学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或将设施恢复原状。

13.2  学生办理入住后,应依照房间设施设备检查表逐一核对。若发现任何异常或损坏,应通过线上报修系统进行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工作。

第14条 宿舍钥匙使用

14.1 如需临时借用寝室钥匙,学生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校园卡等),前往楼栋大堂工作人员处办理钥匙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14.2  学生严禁下列行为:

(a) 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

(b) 私自配制钥匙或擅自更换门锁。

第15条 房间巡查

为了保障宿舍的秩序和安全,学校管理人员有权对宿舍进行巡视和检查。同时,在紧急情况下或为了执行宿舍管理规定,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寝室进行突击检查。

 第16条 宣传品张贴

未经许可,严禁在宿舍区内随意张贴、分发传单或海报。在宿舍区内发布传单、海报等宣传材料,必须严格遵守《北师香港浸会大学海报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宿舍安全管理

第17条 公共安全

17.1 学生应提高安全意识,熟悉消防出口位置,掌握疏散技能,遵守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

17.2 学生应爱护消防器材,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非紧急情况下,严禁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触碰、遮挡烟雾探测器、喷淋头等关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设备周边、楼梯间、寝室门口等公共区域禁止放置鞋架、自行车(含电动车、平衡车)、健身器材等个人物品。

17.3 严禁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公共电力资源;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楼内充电。

17.4 宿舍内严禁一切用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点燃蜡烛、使用明火、烹饪等。

17.5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17.6 阳台栏杆、窗台等外沿位置严禁放置重物及任何可能坠落的物品;严禁从建筑物任何高度抛掷物品的行为。

17.7 未经允许,学生不得进入宿舍楼内的限制区域,如天台、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水箱间等。

17.8 学生一旦发现火灾险情、安全隐患或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报警;若遭遇或目击暴力行为、盗窃、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应立即联系校园安全管理部门或直接报警。

17.9 学生如疑似或确诊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须主动向校医务室报告,并配合执行住宿调整安排。

第18条 宿舍电器使用

18.1 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磁炉、电饭煲、洗衣机、电烤箱以及未经学生事务处批准的其他电器(以下简称“违规电器”)。学校有权对寝室内发现的违规电器予以处理。

18.2 学生在寝室内使用的电冰箱与电热水壶需满足以下条件:

18.2.1 电冰箱容量不得超过100升;

18.2.2 电热水壶额定功率不得超过800瓦。

上述电器需经国家质监部门认证,并获得学生事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学生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学生事务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寝室内使用上述电器。

若发现违规电器,学生事务处有权对违规电器进行登记并暂时保管。保管期间,除非因学校重大过失导致损失,否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领取电器,逾期未领取的,学校将保留统一处理的权利。

第19条 个人财物

19.1 学生应养成寝室无人时锁好门窗的习惯,以确保寝室内财物的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应妥善保管。如搬离大件物品,须在楼栋大堂工作人员处进行登记。一旦发现失窃等情况,应立即向楼栋大堂工作人员报告或报警。

19.2 学生不得有欺诈、盗窃或擅自取用他人物品等行为。

19.3 除非因学校重大过失导致损失,否则学校对学生寝室内的个人物品损坏或遗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网络使用安全

20.1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上网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宿舍网络使用规定,严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扰乱网络秩序等违法行为。

20.2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国家安全信息及色情信息。

20.3不得在网络上发布非法和虚假信息。

20.4不得在网络上谩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络上泄露他人隐私等。

20.5学生在寝室使用网络时,应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21条 文明行为规范

21.1 宿生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宿舍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增强公民意识。采取节约水电、及时关闭电源、保持寝室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并分类垃圾等措施,共同培养良好习惯,营造文明、绿色、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21.2 宿生在宿舍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楼道、公共空间、自习室、洗衣房)应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得有奔跑、追逐、嬉戏等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21.3 宿舍内严禁吸烟(包括电子烟)。

21.4 严禁携带宠物或动物进入宿舍。

21.5 宿舍内禁止以任何形式从事经商或经营活动。

21.6 禁止在宿舍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滑板、轮滑、打球等剧烈运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制造噪声,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音量过大的视听设备、弹奏乐器等,以免干扰他人休息或学习。

21.7 严禁携带或存放本规定禁止的物品于宿舍内,如酒品、烟草、宠物用品等。

21.8 严禁携带或存放法律禁止的药品、管制刀具、枪支及杀伤性警用或射击器械于宿舍内。

21.9 宿舍内禁止从事传销、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也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等。

21.10 严禁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攻击、语言侮辱、网络欺凌等。

21.11 严禁在宿舍内饮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危及个人和他人安全、破坏宿舍秩序的行为。

21.12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吸毒、滥用药品等一切涉嫌违法或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22条 积极配合调查

若宿舍内发生违规行为,学生应积极配合相关调查。若学生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学校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公共区域管理

第23条 宿舍区的公共区域对所有学生开放。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空间、洗衣房、楼道、宿舍门口、楼梯间及自习室等场所。学生在使用公共区域时,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长期存放个人物品、擅自动用他人物品,以及丢弃个人生活垃圾于公共区域。

第24条 宿舍区公共空间仅供简单烹饪,使用后请立即清洁并恢复其原貌。个人使用的家用电器、厨具及食品等物品,使用后应及时带离公共空间。若需临时存放,应贴好标签并妥善放置于储物柜中。学校将定期对无人认领的家用电器、厨具及过期、变质食品、调味料等物品进行清理,确保公共空间整洁有序和安全。

第25条 学生在公共空间使用电器时,应确保安全。严禁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使用电器,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第26条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洗衣、烘干等设备。学生应遵守洗衣房设备使用规定,洗涤完成后应及时取出衣物。

第27条 学生若需使用公共晾晒区,应在指定区域晾晒衣物,并及时整理,以确保晾晒区的整洁与有序。

第28条 学生在使用自习室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并在离开时带走所有个人物品,禁止在离开自习室时使用个人物品占座,以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29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使用排插及任何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器。如发现公共区域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过线上报修系统进行报修。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30条 违规行为处理

学生若违反本规定,学生事务处将依据情节轻重,依次采取口头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必要时,相关案件上报至学生纪律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31条 依据《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条:任何学生违反校规或进行不合乎品行标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均需接受学生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处理的方式及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口头警告(书面备案)(期限6个月);

(二)书面警告(期限6个月);

(三)严重书面警告(期限6个月);

(四)记过(期限12个月);

(五)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六)开除学籍;

(七)其他由学生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应由相应负责部门给予口头训诫,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32条 对于学生在宿舍区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学生事务处将记录备案。上述记录将作为评估学生在校表现的参考依据,并可能影响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毕业生鉴定意见以及推优入党等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33条 规定修订

《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宿舍管理规定》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34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北师香港浸会大学。

第35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原《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6条 研究生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苑舍学生委员会会章

苑舍学生委员会会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至 第七条﹞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

第三章‧全民投票 ﹝第九条 至 第十一条﹞

第四章‧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至 第十三条﹞

第五章‧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 ﹝第十四条 至 第十九条﹞

第六章‧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至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三十条﹞

第八章‧执行委员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至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财政 ﹝第四十三条 至 第四十五条﹞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 至 第四十七条﹞

第十一章‧会章的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八条 至 第四十九条﹞

第十二章‧其它 ﹝第五十条 至 第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苑舍学生委员会会章适用于「北师香港浸会大学 」所有学生苑舍;

2.香港浸会大学各苑舍苑舍学生委员会均为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之属会,依会章运行及进行各种活动,受代表会监察。

第二条    定名

1.苑舍学生委员会定名为「香港浸会大学(苑舍名称) 苑舍学生委员会」,英文名称"Beijing Normal -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name of the hall)Hall Student Committee";

2.名称待各苑舍学生委员会成立后拟定,报学生事务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宗旨

苑舍学生委员会本着自治精神,促进在校住宿生交流,团结会员,为会员谋求福利,丰富宿生的苑舍生活,建立北师香港浸会大学苑舍文化,增进其归属感。

第四条    组织

苑舍学生委员会为每一个苑舍的学生自治组织,为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属下团体,并由每个苑舍的全民投票、会员大会与执行委员会依会章处理苑舍学生委员会一切事宜。

第五条    结构

苑舍学生委员会主要组织如下:

1.全民投票;

2.会员大会;

3.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

4.各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    会址

苑舍学生委员会会址设于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学生苑舍内。

第七条    法定语言

宿生会以中文及英文为法定语言。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基本会员

1.资格

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或交换生,并为各苑舍住宿生;

2.权利

2.1可参加所有苑舍学生委员会举行的全民投票、会员大会等会议;

2.2在会员大会中拥有发言权及投票权,并在苑舍学生委员会全民投票中享有表决权;

2.3参与竞选;

2.4于选举时有提名、和议及投票等权力;

2.5依苑舍学生委员会规章,可享用苑舍学生委员会设施;

2.6参与苑舍学生委员会任何活动及职务;

2.7享有其它苑舍学生委员会给予的权益。

3.义务

3.1遵守苑舍学生委员会会章及规定;

3.2 遵守全民投票、会员大会、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所通过的决议;

3.3 参与苑舍学生委员会的活动;

3.4 不得作任何有损本会利益的行动。


第三章    全民投票

第九条       定义

为各苑舍宿生施行其创建制度、复核决议、罢免权与修定会章唯一程序。

第十条       权力

全民投票或会员大会的决议,为苑舍学生委员会最高决议。

第十一条   运行程序

1.基于下列任何一项,全民投票必须召开:

1.1基本会员十五分之一或以上联署要求;

1.2会员大会决议;

1.3四分之三或以上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成员联署要求;

1.4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提出书面要求。

2.执行委员会须于两星期内就有关事项举行咨询大会;

3.执行委员会须于咨询大会后一星期内公布全民投票细则,并于公布后一星期内开始投票,投票期必须大于 1 个上课天(不包括学校假期、星期六与星期日);

4.全民投票的法定人数为基本会员十分之一或以上;

5.表决议案时,赞成票及反对票的总和必须超过弃权票数,且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反对票数,方可通过;

6.若全民投票不足法定票数时,执行委员会最多可延长两个连续上课天的时间;

7.执行委员会须于全民投票后两天内,将结果公告各会员;

8.全民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权 责

1.由各苑舍全体宿生组成,为苑舍学生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与全民投票具同等效力;

3.该大会的决议案,执行委员会与临时行政委员会必须遵守。

第十三条    运行程序

1.召开,会员大会须由执行委员会要求,或至少十分之一基本会员联署,方能在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召开;

2.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视各苑舍实际宿生人数而定:400 人或以下,法定人数为每个苑舍基本会员八分之一或以上;401-600 人,法定人数为每个苑舍基本会员九分之一或以上;601或以上,法定人数为每个苑舍基本会员十分之一或以上;

3.表决议案时,赞成人数须为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合法;

4.在预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后不足法定人数,宣布流会;

5.若会员大会流会时,召集人须于两星期内再召开一次,若再流会,则将付诸表决,事宜交由全民投票处理;

6.苑舍学生委员会的会员大会主席及秘书分别由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主席及秘书担任。


第五章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

第十四条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定义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为苑舍学生委员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构,为一非经常性会议,负责处理一切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突发及重大事宜,其为权力仅次于会员大会及全民投票的决策机构,并须向全体宿生负责。

第十五条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权责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所通过的议案不能推翻全民投票及会员大会的决定。其议决案各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均须遵守。

第十六条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组织

1.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成员由各苑舍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主席组成;

2.会议议长由各苑舍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主席轮流担任,如会议议长缺席,会议议长由与会成员互选产生;

3.会议秘书由是次会议议长之苑舍执行委员会秘书担任,如会议秘书缺席,议长需另行委任一名秘书。


第十七条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成员

1.各苑舍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主席;

2.各苑舍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秘书(每次会议只需一名秘书出席)。

第十八条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任期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的任期与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任期相同。如新一届及去一届组织成员任期重叠时,则以新一届成员的任期为准。

第十九条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会议

1.召开

1.1二十分之一或以上苑舍学生委员会全体会员要求下、或二分之一或以上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成员要求下,方能召开;

1.2会议议程及通知须于会议前七十二小时张贴于告示板,公告各会员,并通知各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成员。

2.法定人数

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所有已列于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会议成员名单上的

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于法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后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议长得宣布流会;

3.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会议于流会后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再行召开,续会的法定人数须为所有已列于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会议成员名单上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4.所有议案须得三分之二或以上与会成员投票赞成票方可通过;

5.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可向各个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成员或基本会员提出质询或要求有关人士出席有关会议,但须于会议前七十二小时通知有关人士。会议记录须于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告全体会员;

6.投票及发言权

所有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成员于会议中均拥有投票、发言、动议及和议的权力。


第六章       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定义

为各苑舍学生委员会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一条    权责

1.执行全民投票与会员大会的决议案;

2.拟定本会全年工作计划与财政预算、全年工作报告与财政报告;

3执行委员会可设立附属工作小组,以协助工作的进行;

4.在没有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时,则上届执行委员会须委任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与职责

1.执行委员会成员包含主席、副主席、秘书、财务、常务干事 3 人。各职务的职责如下:

1.1主席一人:对外代表苑舍学生委员会。负责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与主持会员大会与执行会务;

1.2副主席一人:协助主席相关会务,遇到主席出缺时,代替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会务;

1.3秘书一人:处理苑舍学生委员会一切档案,文书与会议纪录;

1.4财务一人:负责为苑舍学生委员会制订财政预算和结算,处理苑舍学生委员会一切财务

和相关记录;

1.5常务干事三人;负责协同其他委员举办各类活动,执行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任期

执行委员会为期一年,任期与UIC 校历学年年度同步。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

1.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每月召开一次,并于三天前通知各成员,公告各会员,并附加议程;

2.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两天前由秘书通知各成员,公告各会员,并附加议程;

3.所有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方为合法;

4.执行委员会议案由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5.执行委员会会议上主席没有投票权,唯任何议案的赞成与反对票相同时,主席有投决定性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名誉主席与顾问

苑舍学生委员会名誉主席与顾问由执行委员会邀请担任,提供意见协助苑舍学生委员会之运作。

第二十六条    请假

如执行委员会成员请假,须于常务会议四十八小时前或临时会议前,以书面向主席陈述理由,并须征得主席许可。

第二十七条    遗缺

1.召集人或其它委员有遗缺时,须由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于候补名单中提名,并由执行委员会通过;

2.召集人或其它委员有遗缺,而候补名单不足或不获通过时,须由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于会员中提名,并由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辞职

1.成员的辞职须于提前两星期以书面通知执行委员会;

2.其辞职须在常务会议上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之与会代表投票赞成方可通过;

3.提出辞职的成员,须妥善处理其辞职前的事宜及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    解散

执行委员会有半数或以上成员同时或先后遗缺时,执行委员会则自动解散,唯解散前执行委员会必须委任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七章     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临时行政委员会

1.临时行政委员会为执行委员会出缺期间维持苑舍学生委员会的基本行政运作和对外联络,任期至下一届执行委员会上任止;

2.主要成员法定人数为三至五人;

3.职位由上述代表内部自行推选;

4.临时行政委员会不得动用苑舍学生委员会基金;

5.在没有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时,则现任临时行政委员会须委任下届临时行政委员会。


第八章      执行委员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

1.于每年四月至五月由苑舍学生执行委员会委任选举委员会处理一切事宜;

2.选举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包括选举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至少两人;

3.选举委员会须于开始选举前一星期公布选举细则;

4.选举委员会须于投票结束后两天内公布当选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资格

1.候选人必须为该苑舍宿生;

2.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可参与竞选、提名或和议他人参选。

第三十三条    参选程序

1.候选人须于选举日期前提交参选表格;

2.候选人以个人代表形式参加选举;

3.选举日期由每年的选举委员会公布,最长期限为二十一日,逾期参选将不予受理;

4.如于截止日期前未有足够候选人参选,报名日期将自动延长七日,若仍没有人参选,事件将交予学生会代表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票形式

1.苑舍学生委员会会员在选举中只可投票一次;

2.投票采用直接不记名方式。

第三十五条    点票

1.点票将在投票结束后二小时内开始进行,必须有校方代表作监票主任;

2.所有问题票之有效与否均以监票主任的最后决定为准;

3.点票程序的结束须由监票主任正式宣布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当选资格

1.法定人数:投票人数必须达到本苑舍全体会员人数十分之一,该次选举方为有效;

2.如候选人多于执行委员会成员数,由获得最多票数的七名候选人当选。如出现第七名同票数,则就同票数的候选人再举行一次投票。具体事宜由选举委员会执行;

3.若候选人总数等于执行委员会成员数,参选候选人作自动当选论;

4.若候选人总数少于执行委员会成员数,选举委员会依照本章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将报名日期延长 7 日。若再无候选人参加,则参选候选人作自动当选论,悬空席位依照本章第四十二条进行补选;

5.执行委员会的职位由应届当选的委员于首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上互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有关选举结果的投诉

1.所有投诉必须有所依据及必须具名及学号;

2.所有投诉必须在核算票数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3.所有投诉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选举经费

1.所有选举的经费由学生事务处资助,此款额每次由选委员会公布;

2.竞选经费不得超逾学生事务处资助的款额;

3.除学生事务处资助的款额外,候选人不得接受任何资助或举行任何筹款活动;

4.所有候选人须于投票日后七十二小时呈交所有单据,及详尽的财政报告予学生事务处审核。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

如有候选人触犯竞选或宣传规程,选举委员会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资格乃至公开声明予以谴责。

第四十条       公布结果

完成核算票数后二十四小时内,如无投诉,投票结果须于随后一天由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候补名单

未当选的候选人,按得票率高低次序列入候补名单。执行委员会委员遗缺时,候补名单成员可作为被提名人,由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补选

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职位悬空时,经代表会议决后,方可进行补选,而补选的形式及程序,则由代表会决定。


第九章        财政

第四十三条    财政年度

财政年度与执行委员会年度相同。

第四十四条    会费

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各苑舍学生委员会将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五条    全年财政预算与全年财政报告

1.执行委员会上任后四星期内须将全年工作计划及财政预算公告全体会员并于翌年卸任后

四星期内将全年工作报告及财政报告公告全体会员;

2.苑舍学生委员会资产、基金与财政盈余必须于财政报告公告全体会员后的两星期内交由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或临时行政委员会接收保管。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权利取消

凡苑舍学生委员会会员有违反会章时,由执行委员会全权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弹劾或罢免

1.凡执行委员会有违反会章或严重失职时,经全民投票或会员大会决议,须对其弹劾或罢免;

2.凡执行委员会附属工作小组有违反会章或失职时,经会员大会,须对其进行弹劾或解散;

3.凡执行委员会附属工作小组有违反会章或失职时,经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须对其进行弹劾。


第十一章    会章的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八条    会章修改

1.由至少十五分之一的全体会员联署或至少四分之三全体执行委员会成员联署要求,苑舍学生委员会联盟议长得召开会员大会或全民投票修改会章;

2.会章修改草案经联盟委员会会议同意,联盟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或全民投票公决;

3.通过后的会章,仍须获得校方的批准;

4.会章的采纳

本会章须由全民投票或全民大会确认,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会章解释

苑舍学生委员会会章的最后解释权属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各相关苑舍学生委员会会员大会。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五十条       会章冲突

若苑舍学生委员会会章与北师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章有冲突之处,概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一条   会章生效日期

苑舍学生委员会会章自公布日起生效。

公共空间使用规定(暂行)/Regulations for Common Room Usage (Provisional)

公共空间使用规定(暂行)

为保障公共空间安全、整洁与有序使用,特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电器使用规范

1.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2. 仅限简餐加热与茶歇,禁止产生油烟的烹饪行为

3. 人离电断,杜绝长明灯、空运转现象

4. 严格遵循电器出厂安全使用说明

5. 严禁私接电源、改装线路

6. 使用电器时应远离水源确保散热空间

二、环境维护

1. 使用后须:

o 清理个人物品与垃圾

o 恢复桌椅原位

o 关闭水电门窗

2. 保持安静

三、空调使用

1. 启用条件:

为响应节能减排,当夏季室内温度≥26℃ 冬季室内温度≤20℃时,才能开启空调。

2. 运行标准:

o 空调温度≥25℃

o 门窗保持关闭

四、安全守则

1. 严禁遮挡/破坏:

o 消防器材

o 应急指示灯

o 逃生标识

2. 禁止在墙面/门窗张贴个人物品

五、设备报修
发现故障请即时在【企业维修】-【工作台】-【码上报障】登记

六、违规处理

未经同意,私拿公物或他人物品,视为盗窃


公共空间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请共同维护和自觉遵守!

注:本规定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学生事务处所有


学生事务处
学生学习型社区发展组
2017年9月



楼栋自习室使用规定(暂行)/Self-Study Room Regulations (Provisional)

楼栋自习室使用规定(暂行)


  为保障自习室学习秩序,营造整洁、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如下:

1. 使用权限
仅对本楼住宿学生开放,限个人自习使用。

2. 场地优先权
不接受学生组织预约。若遇苑舍活动需暂停开放,使用者应主动离场。

3. 静音要求
保持室内安静,进入时手机设为静音,禁止接打电话或喧哗。

4. 座位管理
严禁占座,个人物品须随身带走,遗失自负。

5. 卫生规范
禁止饮食、吐痰等行为。离场前需整理桌椅,清理垃圾及个人物品。

6. 设施维护
不得私自移动、增减设施,禁止涂鸦刻画。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7. 用电安全
严禁私拉电线,违规电器一律没收。

8. 闭室检查
最后离开者负责关闭门窗及全部电源。

9. 空调使用
响应节能减排,夏季室温≥26、冬季室温≤20时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25,使用期间关闭门窗

10. 禁止营利活动
室内不得开展任何营利性行为。

11. 违规处理
学生事务处有权终止违规行为并没收相关物品。

注: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学生事务处所有。

学生事务处学生学习型社区发展组
二零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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