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项目 | 说明 | 小型活动 | 中型活动 | 大型活动 | 备注 |
经费申请上限 | 经费申请上限 | 经费申请上限 |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
宣传及印刷 | 彩色海报 | A4(4元/张*8张) | 32 | 32 | 32 | 公共张贴的海报规格限制依照A4的面积算,总共8张,即 |
彩色海报 | A3(8元/张*4张) | 32 | 32 | 32 | ||
横幅 | 横幅,建议1条,视活动具体情况而定; | 100 | 100 | 200 | ||
为避免浪费,重点支持大型活动; | ||||||
活动横幅一般不超过0.8m*6m,15元/㎡,社团招新横幅尺寸为活动横幅的一半; | ||||||
特殊横幅尺寸参考具体场地要求 | ||||||
注明使用场地 | 环保原则,请更多使用电子媒介 | |||||
背幕 | 3m*2m,5m*3m或其他 | \ | \ | \ | ||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使用背景版,为避免浪费,重点支持大型活动; | ||||||
展架需向文印店租借,学校不提供; | ||||||
社团须提交价格说明(含人工费、展架费等),最终批准资金由SAO-ICMC学生委员商议决定。 | ||||||
三折页 | A4或其他,0.2元/张 | \ | \ | \ | ||
数量由SAO-ICMC学生委员商议决定 | ||||||
邀请函 | 总价不超过100元,鼓励使用电子版 | 100 | 100 | 100 | ||
易拉宝/X展架 | 160cm*60cm ,60元/个 | 60 | 60 | 120 | ||
不支持因单次活动产生的展架费用,建议社团申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 ||||||
宣传单 |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使用传单,需由学生委员决定后,方可使用 | 不支持 | 不支持 | 不支持 | ||
推送/邮件/电子屏幕 | 学生活动请更多使用电子媒介 | 支持 | 支持 | |||
其它类 | 数量、价格由学生委员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书签,明信片等 | \ | \ | |||
场地费用 | UIC校内场地 | 单个学期上限为2500元 | \ | \ | \ | |
不论活动类型,场地支持金额由SAO-ICMC商议决定 | ||||||
其他大学可供租借的校内场地 | 根据社团单个学期申请的场地使用费总数的70%用于场地租用,且支持上限为2500元,剩余场地费用由社团成员自行承担 | 1000 | 1500 | 2500 | ||
校外社会场地 | 根据社团单个学期申请的场地使用费总数的50%的用于场地租用,且支持上限为2500元,剩余场地费用由社团成员自行承担 | 1000 | 1500 | 2500 | ||
场地布置 | 场地布置与装饰 | 需活动申请表中详细描述具体的材料以及其对应的数量和单价金额。 | 250 | 450 | 600 | 展览类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原则上申请总额上限不超过800元。 |
灯光音响费用 | 灯光音响 | 活动建议使用EMO提供的灯光音响 | \ | \ | \ | |
对于大型活动,即校方不能满足社团的灯光音响等需求的,兴趣社团可向SAO-ICMC咨询建议,向外租借。SAO-ICMC学生委员讨论决定支持金额 | ||||||
比赛奖品类 | 奖杯/奖品和奖状等 | 冠亚季军须有等级区别 | 600 | 900 | 1200 | 比赛奖品、纪念品和嘉宾礼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生,且类型不建议为食品。 |
单个奖项的单个奖品项(奖状或奖牌或奖品)第一名不超过200元,第二名不超过150元,第三名不超过100元; | ||||||
一等奖 1名 | ||||||
二等奖 2名 | ||||||
三等奖 3名 | ||||||
纪念品类 | 嘉宾/评委 | 每份不超过200元 | 700 | 700 | 700 | 抽奖、竞猜类环节提供的奖品属于纪念品 |
活动参与者 | 每份不超过100元 | 300 | 500 | 700 | ||
食品类 | 工作餐 | 工作人员:25元/人, | 250 | 500 | 750 | 优先考虑茶点,工作餐按需申请且非必要情况不予批准; |
嘉宾:35元/人 | ||||||
需提供书面说明工作餐的必要性,同时列明嘉宾及工作人员人数。 | ||||||
茶点 | 需提供具体人数 | 200 | 300 | 400 | ||
饮用水 | 需提供具体人数 | 200 | 300 | 400 | ||
(小型活动只能申请茶点或饮用水其中一项) | ||||||
服装类 | 服装打版费 | 小型活动只支持制服打板费 | 100 | 100 | 100 | |
服装租赁费 | 例如演出服、服装道具等 | 0 | 500 | 500 | ||
演出服购买费 | 可多次使用:单价上限为75元/件,总额上限为1500元 | \ | \ | \ | 多次使用:指服装用于演出场次超过3次(参照固定资产进行申请) | |
其他:报销比例为总价的30%,总额500元 | 其他:指服装可使用演出场次少于3次,或容易损毁 | |||||
交通类及运输费 | 嘉宾珠海市内交通 | 100元/人 | 100 | 300 | 500 | 仅支持嘉宾交通费,同一人不得重复申请交通费用。一般情况下,仅支持不超过5个嘉宾的交通费用。 |
嘉宾省内市外(除港澳) | 300元/人 | 300 | 600 | 900 | ||
嘉宾珠海来回香港船票 | 350元/人(以实际发生为准) | 350 | 700 | 1050 | ||
嘉宾国内交通 | 国内省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 |||||
BNBU学生 | 珠海市内一次活动往返交通上限为10元/人/天,优先支持公共交通,如公交、城轨,具体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参考。 支持活动组织者往返市际公共交通(如大巴、城轨)的费用。 省外交通费不予支持。 | 申请交通费报销须写明出发点与目的地,提供行程单与乘车人名单 | ||||
校内指导老师 | 非工作日因技术指导而产生的交通费按学校财务关于交通费的报销标准予以支持,往返支持上限为100元(限一周两次往返) | 实报实销 | ||||
校内社团成员担任指导 | 不得收取费用 | |||||
校外专业技术指导人员 | 支持交通费,往返支持上限为100元, | |||||
以实际发生给付,总价不超过1000元 | ||||||
邮寄费 | 单项支持总金额不得超过25元 | 报销时需提供快递发票及快递单 | ||||
校内物资材料搬运费 | 一般涉及量大,社团人力无法承担的,可向EMO协调搬运。根据 EMO的物业劳务规定,给予全额支持。 | |||||
训练/练习中邀请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的技术指导费用 | 校内指导老师 | 不得收取费用 | 社团成员及校外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要求收费的,须在申请中明确详细信息。原则上,技术指导费用应由学习者自行承担。 | |||
校内社团成员担任指导 | 不得收取费用 | |||||
校外专业技术指导人员 | 单价须至少低于市场单价的70% | |||||
指导老师参与学生社团校外活动补贴费用 | 餐饮费用 | 35元/餐 | SAO-ICMC对于教师作为活动参与人员或指导老师参与社团校外活动的,参照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费用支持。 | |||
住宿费 | 300元/间·晚 | |||||
交通 | 按学校财务关于交通费的报销标准,支持市内交通费用 | |||||
医疗用品类 | 医疗用品费用 | 所需外用急救药品须向管理部门说明使用的原因及可用次数等,可随活动申请表提交,审批通过后方可自行购买。所购合格外用急救药品须购自正规合格药店,并提供正规发票。 | ||||
由于内服药品的特殊性,SAO-ICMC不允许社团自行购买内服药品。 | ||||||
保险类 | 保险费用 | 依照安全原则,兴趣社团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竞技,户外拓展,市外省内外出等活动,须为BNBU校内参与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SAO-ICMC支持社团保险费用的发生,上限为每人10元/天。 | ||||
SAO-ICMC不支持省外活动相关费用及校外人员的保险费用。 | ||||||
购买保险后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保险单和《学生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家长、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呈至T5-101办公室,体育运动比赛还需要参与者在参赛前签署《体育运动比赛风险提示及参赛知情同意书》,并由主办社团呈至T5-101办公室 | ||||||
其他类 | 其他 | 在上述支持类型的标准中没有提及的其他费用,须在活动申请书中进行解释说明,具体审批金额由SAO-ICMC做最终决定 | ||||
补充说明: | ||||||
1.关于活动的认定 | ||||||
SSLDT将会根据活动的参与人数(少于100/小于300/大于300)将活动分为小型活动、中型和大型活动三种类别。 | ||||||
活动规模由学生领袖成长计划工作小组每学期根据具体情况对大型活动进行综合考虑并核定。 | ||||||
2.特殊活动的申请 | ||||||
个别活动由于其活动的特殊性,部分费用可能超过规定的额度,申请者需要在申请时针对每个项目进行解释说明,由SSLDT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 ||||||
3.可重复使用物资 | ||||||
所有可循环使用的物资,需要做物资登记,该物资所有权属SSLDT,使用权归申请组织所有。如有需要,该组织需无条件外借该物资。如物资有所损坏,应做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应在SSLDT指引下进行,如未进行报废登记,该学生组织需实物赔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的利益,规范学生组织筹款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北师香港浸会大学(以下简称BNBU)学生事务处注册的学生组织,包括学生会干事会、苑舍学生干事会、专业学会、兴趣社团。
•第三条 BNBU学生组织是在学生事务处注册的以丰富学生校内生活和学习的群体性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以学校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不予认可。
•第四条 本规定中涵盖的学生组织筹款类型包括学生组织的会费征集、学校财政拨款补助、商业赞助、募捐和捐款、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其他筹款行为。
第二章 会费
•第五条 会费是指学生组织为了维持正常运作,根据该组织会章规定向会员收取的金额。
•第六条 未经允许,BNBU学生组织不得向其成员收取会费。
•第七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收取会费的,在报请学生组织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收取适当费用,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人民币20元。收取费用的同时,学生组织必须向会员出示业务管理部门盖章同意收费的相关证明,并向会员提供收费单据。
•第八条 收费结束后需向业务管理部门提交收费总结报告,会费使用情况需做好详细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查询。
•第九条 学生组织收取的会费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其资金应当由BNBU财务部保管,学生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支取,凭发票和其他有效凭证报销。
第三章 学校财政拨款补助
•第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补助是指学校各部门、机构为了维持学生组织的正常运作、支持学生组织的发展、鼓励学生组织积极开展活动而从财政预算当中划拨给学生组织的经费。
•第十一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学生组织一定额度的财政拨款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和管理办法参照各业务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划拨给学生组织的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一律由BNBU财务部负责保管,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获得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支取款项后凭有效凭证报销,或者由学生组织先行垫付后凭有效凭证报销。
•第十三条 除遇特殊情况,如举办活动的费用成本过大,筹措的资金不足以支持活动的开展外,同一个活动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的活动资金。
第四章 商业赞助
•第十四条 商业赞助是指个人、企业或事业单位向学生组织有偿提供的资金、物资或服务援助。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争取商业赞助前须经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并经申请获得学生事务处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学生组织争取社会赞助申请表》;
2.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举办活动的计划书(需包含赞助商提出的赞助条件,详细合作方案、宣传方案等);
3.赞助商的背景介绍材料和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
4.学生组织拟订的商业赞助条款合同文本;
5. 赞助资金、实物或服务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接受商业资助需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或与学校利益冲突、不得在校园内(包括宿舍区)售卖赞助商商 品、不得登记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涉及留学中介、不得涉及宗教、暴力、反对政府内容、严禁与含有不良信息、不健康文化和存在威胁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开展 合作;严禁与没有资质或资质不齐全的企业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接受的商业赞助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其资金应当由BNBU财务部保管,学生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支取款项,凭发票和有效凭证报销。
•第十八条 任何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商业赞助,更不得以组织活动的名义为个人谋利。
•第十九条 学生组织要向业务管理部门和资助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要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其商业赞助使用情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五章 募捐和捐款
•第二十条 募捐是指学生组织请求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资金、实物或服务援助的行为;捐款是指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学生组织无偿捐赠资金、实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举办募捐活动需要经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募捐活动范围仅限于BNBU校园(含宿舍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捐款活动和接受的捐赠款项或物资必须经由业务管理部门委派的老师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募捐活动必须坚持捐助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捐款,捐款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捐款金额或物资使用情况需要做好详细记录,需接受捐款单位或个人以及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组织接受的捐款总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其资金应当由BNBU财务部保管,学生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支取,凭发票和有效凭证报销。
第六章 举办培训班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是指学生组织为了使会员掌握相应的技能而聘请专业人员提供的专项培训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组织举办培训班需要向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必须与该组织本身的职能和性质相一致。
•第三十条 来自校外的培训师必须拥有权威专业机构认证的专业资质,校内的教职人员和学生充当培训师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培训班不得危害学生的健康、不得与BNBU利益相冲突,培训班的课程内容不得涉及色情、暴力、宗教传播、反政府信息、不得以举办培训班为名组织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有权对培训班的开展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培训班需要收取费用的,需要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并说明收费的项目、价格和资金的管理办法,培训班的收费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取费用需要向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开具单据。
•第三十四条 BNBU不鼓励学生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学生组织举办培训班进行收费的,则校方将收取场地使用费和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场地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收费依据执行。
第七章 有偿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有偿服务是指学生组织通过向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筹款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组织向第三方提供有偿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应该以支持本组织发展为目的,禁止学生组织从事违法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学生个人以学生组织名义从事商业营利和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禁从事含有不良文化、不健康、违法、犯罪交易活动,严禁学生组织参与传销或组织学生到酒吧、夜总会等歌舞、甚至色情场所表演。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组织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应当到业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获得收益应当严格按照该组织会章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因为筹措的资金不足难以开展,需要向参加活动的成员收取适当费用以平衡开支时,应当在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的活动计划书中列明,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收费。
•第四十条 学生组织经批准举办的旧物转让、义卖、义演活动参照第五章募捐和捐款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组织要做好本组织的资金、财产的管理和登记工作;每年需定期向其会员公布财务情况,发布财政报告;换届时要做好财物的移交手续;学生组织解散时,财物移交给学生事务处保管,并由学生事务处联合其业务管理部门和BNBU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处置该组织名下的资产。
第九章 违纪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组织的筹款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撤销资质处罚;被处分的学生组织不得参与该年度的学生组织评奖。
•第四十四条 个人以学生组织名义进行违规收费的、以权谋私的,挪用或侵占学生组织公共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呈交BNBU纪律委员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撤销其在该学生组织担任的职位,取消个人该年度的优秀学生领袖评奖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学生组织管理细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生事务处。
学生事务处
2012-9-4
各位学生,
出于安全考虑,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组织,开展或参与任何校外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学生组织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包括以学校学生组织的名义)组织,开展或参与涉及参观学习、社会考察、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服务等内容的校外活动;
2.任何学生组织及个人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包括学校学生组织的名义)外出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将由学生自行承担;
3.若发现有任何学生组织及个人违反以上规定,学校将从严处理。
Dear students,
Kindly take note on the below policy.For the safety concern, any BNBU student or student organization is not allowed to organize or participate in any off-campus activities or programmes in the name of BNBU or BNBU student organization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BNBU authority. Specifically regulated as follow:
1.Any BNBU student or student organization is not allowed to organize or participate in any off-campus activities or programmes in forms of study visiting, social investigation, public service, public volunteering, technological/cultural services in the name of BNBU or BNBU student organization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BNBU authority;
2. BNBU students or student organizations bear any legal liabilities of organizing or participating in any off-campus activities or programmes in the name of BNBU or BNBU student organization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BNBU authority;
3. BNBU authority reserves the right of disciplining any BNBU student or student organization that violates the abo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学生事务处
2012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交换生、国际生、延读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任何学生违反校规或进行不合乎品行标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均需接受< 学生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处理的方式及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口头警告(书面备案)(期限6个月);
(二)书面警告(期限6个月);
(三)严重书面警告(期限6个月);
(四)记过(期限12个月);
(五)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六)开除学籍;
(七)其它由< 学生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应由相应负责部门给予口头训诫,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于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宪法、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限内(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表彰、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分期限到期后,学生可向学生纪律委员会申请解除,学生纪律委员会根据受处分者观察期的表现情况予以解除。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在校期间累计获两次记过处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获三次记过处分,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三)协同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四)涉外违纪;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口头警告(书面备案)、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舍堂的舍堂学院导师查证,经学生事务处建议,及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由学生事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事务处、保卫处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纪律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上报给学生纪律委员会,由学生纪律委员会会议做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事务处、保卫处等相应部门进行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两个个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纪律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协助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负责人进行违规违纪的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直接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保卫处进行协助;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生事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纪律委员会直接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主席有权授予学生事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对违纪者直接做出记过以下的处分决定;
(八)学生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由相应部门及时将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材料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口头警告(书面备案)处分的,由相应部门及时将其处分决定、解除处分材料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九)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舍堂学院导师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校有权对其宿舍内的行李进行处理,相应的处理费用由该学生自付。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或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相应负责的部门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需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由相应的部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有保留性的公示,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处、学生事务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专业协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事务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对教务议会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纪律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纪律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形成意见提交教务议会作出决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学校应当告知申诉人教务议会之最终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副校长(学术)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期间,学生纪律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教务议会的最终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书面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 200 元以下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超过 200 元,在 600 元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超过 600 元,在 1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 分;
(四)涉及金额超过 10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隐匿、毁弃、破坏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书面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 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传看、传阅淫秽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的;
(四)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09月01日起实施。
注:此文件备有中英文版本,如发生歧义,以英文版为准.
北师香港浸会大学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